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2020-08-02 1366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效能,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议是基金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如:重大募捐、捐赠、项目资助,审查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

  (二)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是基金会基金的领导和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发展规划;负责基金捐赠项目使用的审批;负责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评估、合并、调整、人事任免、管理和监督;负责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以及基金其他重大业务等工作。

  (三)基金会基金项目部是基金会下设的职能部门,负责基金业务工作的管理。编制年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对申报的基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评估、审查;负责对专项基金项目运行情况进行信息反馈、监督和检查;协助办公室向民政部申报专项基金项目,指导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基金运作;负责制定基金会项目的实施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四)基金会办公室是基金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向民政部申报专项基金项目;负责编制幷组织实施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负责组织开展基金的理财活动。

  (五)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基金会的下属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和运作。(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捐赠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的,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可刻印章。其职责和管理办法见中老基字<2009.>第01号)。

  二、基金的来源、捐赠管理和支持对象

  (一)基金的主要来源:

  1.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2.政府部门的资助。

  3.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劵、企业债券等形式开展理财活动。

  4.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捐赠管理

  1.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国家正式捐赠发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可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同时,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对基金会的承诺等。

  2.基金会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规定范围内,可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三、 基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办法:

  (一)基金的支出

基金的支出:基金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基础管理费支出。业务支出包括项目支出和项目开发费用支出,项目开发费用支出包括项目筛选、调查、评审立项中发生的费用,每年用于业务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70%。基础管理费用是指基金筹集、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费用,基础管理费的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

  (二)基金使用范围:

  1.在全国范围内资助符合条件的城乡开展老年康复护理、老年文化体育、老年教育、老年人才开发和老年社会福利服务及其他慈善事业。

  2.资助兴办与之相关公益实体。

  3.资助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4.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资助的项目。

  5.支付基金的行政管理费用。

  6.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其他事业。

  (三)基金的使用办法

  1.所筹资金进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在银行开立帐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财务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进行管理。

  2.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制订年度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备案。   

  3.专项基金的使用,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提出和签字,办公室按照基金用款要求进行认真的审核,规定手续完备后,报基金会理事长审定签字后生效。财务人员及时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

  4.基金的资助,受助单位必须专款专用。资助数额较大的项目,应按项目的进度分期拨款。

  5.接受基金单位的收据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6.基金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四、基金的监督、奖励与变更、注销

  (一)监督检查

  1.基金会要定期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和自查,向民政部社团组织管理局上报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基金会对下属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定期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直至收回已拨资金;对改变项目基本功能转其他用途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二)资金募捐奖励

对于为基金会成功募集资金的相关人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以适当给以奖励。奖励办法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定。

  (三)基金名称、管理人员等变更和基金的注销

专项基金的名称、管理人员等需要变更的,应该向该专项基金的批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凡在两年内,无法按照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专项基金,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置换手续;存在严重问题的,给予注销。专项基金注销时,其机构同时注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